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政策解析

2019-02-06 00:0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政策解析

  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压覆政策法规情况

  经笔者查询,截止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发布的矿产资源压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3〕1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 〔2010〕25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号)已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8日发布)。

  二、关于压覆范围的规定

  经查询,尚未发现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文件中有关于压覆影响范围的专门性规定。对此,霍志剑律师认为,在地方无更多专门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压覆影响范围仍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专业单位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条款,结合实地勘察及地质资料进行测算、评定。

  三、关于压覆补偿的规定

  根据上述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2、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须搬迁相应设施的,补偿其直接损失。

  此外,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文件就压覆报告及补偿费用评估也进行了相规定。根据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压覆矿业权的补偿费用,与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并签订压覆协议,按照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登记手续。

  霍志剑律提示,虽然该文件规定了由中介机构评估压覆矿业权的补偿费用,但同时规定,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依然要和与矿业权人进行协商后才能确定最终的压覆补偿数额,所以,在压覆协议签订前或签订时,矿业权人应进行全方位安排,为谈判做好充分准备,以争取最佳的补偿数额。

  四、关于压覆补偿的争议处理

  (一)可申请人民政府组织仲裁

  根据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或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对补偿费用有异议的,可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仲裁,对拒不执行仲裁决定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根据该文件规定,凡拖延签订压覆协议,导致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不能及时组件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并出具限期协调解决签订压覆协议、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承诺函,可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二)可申请配置与压覆等量的煤炭资源储量

  还需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压覆煤炭采矿权的资源储量3000万吨以上的,煤炭采矿权人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完采矿权范围变更手续或出具不在压覆区域进行开采活动的承诺后,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配置与压覆等量的煤炭资源储量的申请,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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