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闹上法庭,只为争一个田埂

2018-08-18 15:42

原标题:三人闹上法庭,只为争一个田埂

近日,秦安法院审结李某与王某、马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马某是否侵害李某的相邻权益,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与马某均未实施侵害相邻关系的行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事实:李某与王某均系秦安县某村村民。李某与王某在秦安县某村各有一块南北相邻的承包地,李某的承包地在北边,王某的承包地在南边。2017年11月,王某将其涉案承包地出租给了秦安县某村村民马某,马某在承租该地后将整块承包地向下取土2.2米并铲平,形成另一块承包地,形成的承包地与原承包地亩数相同。另查明,李某与王某的涉案承包地所在的整个地块的西边现有一条自北向南通行的人行便道。王某的涉案承包地在向下取土之前与李某的涉案承包地之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可供人通行的田埂,涉案的两块承包地以田埂为界,马某自田埂的南边从王某的涉案承包地内向下取土,取土时未破坏田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的涉案承包地南北相邻,李某与王某均系涉案承包地的相邻权利人,现王某将其涉案承包地出租给马某使用,马某亦为涉案承包地的相邻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李某要求王某与马某将李某涉案承包地西边自北向南通行的道路恢复,并将两块涉案承包地毗连部分恢复到两米距离,但经法院调查核实,王某的涉案承包地在李某的涉案承包地的南边,马某承租该地后在该承包地内向下取土并铲平的行为并未损害李某通往其涉案承包地的道路,亦未影响李某涉案承包地的通行,且两块涉案承包地毗连部分在马某向下取土之前只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可供人通行的田埂,而马某在向下取土时并未破坏田埂,李某要求将两块涉案承包地毗连部分恢复到两米距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王某与马某均未实施侵害相邻关系的行为,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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