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眼睛被礼炮崩伤致8级伤残 日杂店被判赔12万

2018-08-17 23:56

男子被礼炮崩伤眼睛,构成八级伤残。礼炮燃放残留物被收走,致无法鉴定礼炮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近日,法院判销售礼炮的日杂店赔偿伤者12万余元。

男子眼睛被礼炮崩伤构成八级伤残

2016年10月14日,贺先生帮助邻居姜某处理其母亲丧事,其间姜家其他帮忙的人在距离贺先生50米远的地方放礼炮,一枚礼花弹发射升空后,下落的过程中在贺先生近处爆炸,贺先生眼睛被崩伤。

贺先生随后前往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就诊,之后又转至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左眼鞭炮伤,左眼晶体脱位,左眼虹膜根部离断,左眼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左眼睫状体脱离。经辽宁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先生构成八级伤残。

伤人礼炮是邻居姜某在事发当天从日杂店购买的。贺先生受伤后,日杂店的经营者到医院看望贺先生,并联系瓦房店市鞭炮总公司具体赔偿事宜,但未有结论。

法院判日杂店赔偿12万余元

贺先生将日杂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贺先生被礼花炮崩伤后,及时联系日杂店,日杂店认可伤人礼花炮系自己销售,并积极为贺先生的赔偿事宜联系自己的上级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在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作为被侵权人的贺先生有权向礼花炮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对于日杂店方主张必须追加礼花炮生产者和保险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日杂店方虽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赔偿应以礼花炮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但其在第一次庭审中认可其上级销售商也说过该批次礼花炮以前曾出现过类似问题,并且同意对贺先生的伤情和合理休治进行法医鉴定;再有,在贺先生受伤后,日杂店的上级销售商已经将礼花炮的残余物取走,用以协商保险赔偿事宜,现在已经不具备对案涉礼花炮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条件,因此对日杂店主张产品质量鉴定的主张,不予采信。

日杂店作为案涉礼花炮的销售者,没有证据证明贺先生存在类似燃放方式不正确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贺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日杂店赔偿贺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万余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日杂店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本案中,日杂店对贺先生被鞭炮崩伤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是贺先生被崩伤是因为鞭炮存在质量缺陷还是因为燃放问题导致。对此,法院认为,在贺先生受伤后,日杂店第一时间联系了鞭炮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取走了燃放残留物。故在贺先生明确只向作为销售者的日杂店主张权利,而日杂店又不配合找到燃放残留物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致使本案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造成贺先生被崩伤的鞭炮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因此,在日杂店不能举证证明该鞭炮质量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导致贺先生被崩伤的鞭炮存在质量缺陷,并判决日杂店对贺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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