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城建档案 不向社会开放

2018-10-10 12:20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对一座城市有着特殊的意义。为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市规划局近日出台了《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其中明确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其中的一部分是不可向社会开放的,实行控制利用。

据了解,这些城市档案是不向社会开放的,其中包括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还有就是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

平时要查阅和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证明材料:比如,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城建档案利用需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涂改、勾划、盗窃、伪造。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记者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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