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金宝山等13人涉黑案

2021-11-02 01:02

来源: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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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宝山等13人涉黑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金宝山等5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公开宣判现场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金宝山在金港小贷公司成立和西兰银酒店用品工程开工后,陆续招揽被告人马锐、明忠礼、宋玉坤、海军、马风成、马彦宝、马永军、马永义等人为工作人员,纠集在一起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具备一定势力影响和经济基础,且组织人员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于2016年演变为以被告人金宝山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限制人身自由、拉闸断电、锁门阻工、驱赶从业人员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组织性犯罪行为17起、违法行为7起,其他非组织性犯罪行为5起、违法行为5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非法聚敛钱财1700余万元,使金港小贷公司的贷款人和西兰银酒店用品工程的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产生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讨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金宝山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滋扰等手段逼迫他人偿还债务,对11名被害人非法拘禁累计时长达696小时,其中被害人马某某被非法拘禁达10余日;对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进行锁门阻工,致使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判决首犯金宝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等8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792.142万元; 其余8名涉黑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其余4名涉案被告人分别以抽逃出资等罪名被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金宝山案卷宗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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