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谢标 覃江琳:智能合约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路径

2021-11-01 15:43

李谢标 覃江琳:智能合约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路径 原创 李谢标 覃江琳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话题#上海法学研究 294 个内容 #原创首发 629 个内容 #法学 522 个内容 #核心期刊 475 个内容

李谢标 覃江琳
广西师范大学
内容摘要
ABSTRACT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流转过程中扮演着联结交易双方信任关系的中介人角色,但该组织当前却遭遇着运作效率低下、公开透明度差、协商机制缺失以及交易渠道落后等“困局”。智能合约运用的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信任机制,其具有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分布式架构存储数据以及自动化脚本代码等特性恰好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存在着内在逻辑契合的关系。将智能合约技术用于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运作中,将著作权的授权和许可合同的缔结、交付、执行等过程交由智能合约来履行预先设定的代码,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降低网络版权交易的风险和成本。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的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发展中重要的一环,随着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成熟,许多学者密切关注着智能合约,探讨智能合约能否运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存在着主要问题,如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运行成本高、集体管理模式下透明度低以及管理交易效率低下等问题阻碍了该管理模式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智能合约概念、定性以及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在的逻辑契合,将智能合约运行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上提出设想,讨论两者结合运用可能产生的优势以及优化路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及特性
概念内涵
1996年尼克·萨博提出了关于智能合约的概念,他将其定义为“一套以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也就是一种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而当时智能合约只是一种概念,尚不能运用在实践当中。
随着区块链技术发展迅猛,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的重要前沿应用技术备受业界关注。智能合约作为在计算机上代码操作下的具体程序,参与缔结合同的各方根据共同达成的意思合意制定出一份智能合约,根据区块链技术的传播将智能合约传输到各个分支点并分别存储,当智能合约的条件和事实符合系统所输入代码后,便会自动履行合同上的内容且不具备可逆性。
法律性质
处于区块链技术当中的智能合约在现实生活中如任其野蛮生长,势必遭遇各种风险。在学界中,学者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若将智能合约技术运用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上,必须先将其引入法律轨道进行规范性分析,以解决智能合约技术在司法领域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有学者持合同说,蒋大兴教授认为智能合约与合同法中定义的合同没有太大区别,仅在于当事人双方承载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也有学者持程序代码说,王廷川教授认为智能合约使当事人的意志沦为特殊的代码而且致力于机器软件的执行,只是一种计算机代码。还有学者采取折中说,陈吉栋持这一种观点。
本文认为,智能合约应当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条至第7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区块链智能合约出现之前,合同承载的形式包括纸质、电子,合同签订的地点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或是在网络上。随着智能合约的出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地点从办公室书桌变成了第三方的信任机制的编程数字平台。
从合同法成立的角度审视智能合约。主体方面,签订智能合约参与者依旧是平等的主体;内容方面,该智能合约内容所表达仍然是当事人意思的表示,只是智能合约内容与传统合同中所表达的“法言法语”不同,智能合约上所载明的合约内容被转换成了计算机编程语言;缔约自由方面,由于智能合约具有公开透明性,有意签订合约的所有参与者都可以看到该内容,并可以选择签订与否;透明公正方面,因为智能合约的公开性、可点对点的方式传播的特性,保证了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所持有的合约文本都是不可或难以篡改的文本,每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看到条款,恰恰保证了其公开公平性。
换言之,智能合约只是换了一种形式即通过区块链这一技术来开展的法律行为,而不能仅仅将其理解为一种机器化的计算机程序。再者言,在国家如此大力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背景下,想要驾驭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就必定要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界定,更好对其进行规制和使用。
内在特性
1.自动执行性
智能合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其自动执行性。即智能合约在各方当事人签订时会设置履行合约的条件,当履行合约的条件达成后,平台将会自动执行合约。其自动执行性可以降低当事人在履约时的成本,提高履约率,在司法过程中还可以降低法院执行的难度和成本,既不需要第三方对履约者进行督促,也不需要任何仲裁机构、法院等第三方的介入。
2.不可逆转性
智能合约的不可逆性首先体现在合约条款一旦进入编程中则不可改变,这意味着在设置合约时,制定者需要十分谨慎并考虑周全,而欲签订该合约的参与者同样需要详细了解条款,全面知悉权利义务后再作签订与否的决定。其次,不可逆性还体现在执行上,当合约中设定的条件已经达到时,合约将会自动执行不能撤回,同时该合约不能提前或延后执行。
3.难以篡改性
难以篡改性也是智能合约的显著特性。智能合约利用区块链技术采取分布式架构模式进记账,每一参与节点都储存完整的数据账单,新生成的数据账单需全区块网点的印证核对,并得到超过多数的区块节点的认证,才能被链接在其后形成完整的区块链条。所有节点共同记账、共同维护,任何单一节点无法篡改记录,篡改记录需要超过所有节点的50%,但是由于区块链中有无限多而且在不断增加的节点,因此要同时修改超过所有节点的50%是很难的。
4.去中心化性
在智能合约中,没有中介机构或者平台保存数据,每一方参与者(每一台参与的计算机)都可以作为一个节点,并且所有节点的任务相同,都共同的参与确认、验证的过程,一起更新数据,其中哪一个节点停止运行都不会影响其他节点的运行。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管理运行成本高
由于网络的公开性特征,使得利用网络进行创作的作品时刻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公开发表的作品,网络极大地加快其传播方式和速度,接收到作品的人又可能对作品进行再创作,从而导致难以确定版权归属阻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有效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此情况下使用传统的搜索、查阅等方式锁定版权人需要更多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第4项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后,可以成为适格原告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诉讼、仲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的过程中不仅要花费较长时间在起诉、应诉、辩论等诉讼程序上,而且在搜寻侵权证据的成本也比较高。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作品的传播、复制速度成几何倍加快,通过网络IP地址寻找背后的侵权人也许在网监等部门的帮助下可以顺利找出,但保存其侵权的证据却较为困难。
管理费用不透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其中第8条增加了第3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然存在比较严峻的不透明现象,这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被诟病的主要原因,表现为管理收费和收益分配透明度低。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中设有中国联通数字音乐词曲版费清算一栏,在该栏最新的更新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的《关于2012年度中国联通数字音乐平台单曲类产品词曲版费清算的通知(第四期)》。而在《中国联通2012年度铃音盒类版权费清算审核结果公示(第三期)》的公示中,公示的是各著作权人、公司认领的结果,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3日,而网站更新时间为2016年3月3日。从公示来看,只是公示了版权认领方的结果通过与否,并没有公示具体收费的情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收益分配不透明的情况。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信息公示专区显示,2020年第一期分配公示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示了分配于2020年4月22日分配完毕,当期涉及的许可收入金额、协会管理费比例、分配号、扣税后许可金额、参与分配金额。在2020年第二期分配公示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示涉及的内容大体与第一期分配公示相同,并没有公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而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官网协会公告一栏,在2013年2月18日公布的《人教社2012年法定许可教材稿费待分配情况查询》中,只单纯罗列了作者姓名和篇名。通过这些内容可以看出现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下的费用公示情况不容乐观,存在更新慢、严重滞后,公示的内容不够透明的情况。
交易管理效率低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版权流转使用过程的非营利性组织,长期处于垄断的地位,渐渐凸显出服务态度差、运作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其公信力逐步下降,无法聚集大量的会员,吸收的作品数量也会减少,使得交易规模大幅减少。例如1992年12月17日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目前中国内地唯一的由国家版权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其截至2016年底仅有8502名会员,与其他国家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相差甚远。根据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2014年至2018年发布的《全球版税报告》中显示,中国的版税收益为2700万欧元,而2017年全球版税收益总额为95.8亿欧元,中国的版税收益占比并不高。而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报告,我国的版权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态势良好。但从上述的数据来看,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交易管理效率低下,版权交易量并没有如预期那么理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固守传统,没有探索网络版权交易的新途径,管理交易的流程繁琐导致效率低下。传统线下的许可流程遵循的“一事一授权”模式,以音乐作品许可为例,使用者需要将使用的方式、使用周期、使用的平台等情况报送协会申报,由于提交纸质材料众多,常造成使用者多次补交材料;然后协会将查询歌曲权利状况并进行报价,但由于没有严格时间限制,多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拖沓处理效率低下。即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少量网络版权交易的平台,在面对庞大的合同数据时,技术层面总显得乏力,从而使其在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与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的交易过程在显现出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智能合约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智能合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逻辑契合
1.“去中心化”与“强垄断性”的逻辑契合
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强垄断性”为智能合约营造一个稳定的市场实现“去中心化”,“点对点”的去中心化模式又监督制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其垄断性导致的“弱监管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版权流转使用过程中保护创作者、平衡多元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法定垄断组织,其垄断性可以使之通过聚合分散的著作权聚集大量会员,其所吸收的作品数量就越多,其管理作品的投入成本就会减少,规模效应则会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数量会员、丰富的数据库、促进交易开发的环境为智能合约中创作者、网络版权交易平台、使用者等主体提供智能合约交易的良好平台。
法定垄断固然有利于解决版权碎片化、固定运行成本高等问题,但过强的垄断性有可能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较弱的监管性常常使其超越边界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去中心化”作为智能合约显著的技术特征,基于从块到链的信用共识机制,区块链在所有参与节点之间构建起了一个去中心化、点对点的网络,在众多缔结智能合约的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设立中间机构或存储设备保存数据,每个参与运算的设备都参与对每一笔交易的确认。所有缔约主体均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许可、维权等运行共同验证、存储和更新数据,从而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避免许可收费不透明、维权效率低下、强迫一揽子许可等一系列行为,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
2.“分布式数据库”与“弱管理性”的逻辑契合
在网络数字时代,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行模式明显的缺陷在于技术条件落后导致无法实时监测作品的使用动态,形成“弱管理性”困局,而智能合约中的每个区块形成独立的“分布式数据库”架构,可以精确掌握作品的使用情况。
数字化网络具有虚拟交互性、技术大众性、内容易篡改性等特征,使得著作权人作品在网络上更容易广泛传播,著作权管理集体组织依靠以往的检索、查阅的方法已经无法确切了解作品在何处、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使用。随着抖音、梨视频等自媒体的出现,创作主体普及化和创作客体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大量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都建立在社交网络中“用户创造内容”的基础上,数以万计的用户在网络中创作不计其数的作品,创作者与使用者的身份发生混同,这大大增加了作品在授权过程中的搜寻成本,集体管理组织获取授权的对象不再仅仅是有限的出版者,而是极其分散的个体著作权人。这些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时代下遇到的技术管理困局。
“分布式架构”是智能合约数据库的技术特征,它允许大量的参与者存储相同数据的同步副本,每个合约区块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分布式数据库,多个相同副本之间具有不可逆性和难以篡改。并且智能合约基于区块链技术可以在每一份合约和著作权信息上加盖时间戳,保证信息的完整、有效,并根据对著作权使用信息的更新和新信息的产生形成按时间顺序连接的区块链,分布式架构有利于对作品每阶段的发表、修改、出租进行记录,并确认作品的创作者,从而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在数字网络上复制、传播、使用的监测和管理。
3.“透明真实性”与“信任机制”的逻辑契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联结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桥梁,是构建起交易双方信任关系的关键和枢纽。智能合约运用的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新的信任机制,这是由更为透明真实、客观科学的“算法信任”所支撑的技术,恰好可以强化版权交易信任关系的纽带。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扮演著作权交易市场典型的中介人角色,但该组织自身却遭遇着“信任困局”。当前主要聚焦点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法定垄断地位导致版权的许可效率低下,其次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绝大多数集体管理组织并没公布管理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明细。总而言之,已有研究以及市场实践的反馈都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着运作效率低、公开透明度差、协商机制的缺失、定价标准的固化和交易渠道的落后等问题大大降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智能合约的“透明确定性”体现在其技术特征上,例如将某一份缔约信息的记录在一个分布式区块上,该信息即处于加密状态,链上的其他区块节点无法获知该信息的原始数据,而只能得到经过散列后的信息。当某一区块在通过共识机制被添加到另一个区块之后,几乎不能被篡改或逆转,因为任一区块中任何信息的变化,都会导致它与后续其他区块建立起来的共识机制被打破,智能合约因此而具有安全储存和共享信息的能力。简言之,智能合约技术可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收费、执行等数据信息进行的整合、处理、分析提供新的社会化组织合作模式,由此建立起新的信任体系。
智能合约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
智能合约是在一个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约并转换成代码承诺时,系统将自动且不可逆的执行合约内容。关于智能合约在具体系统代码下如何操作,第一,需要各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真实的意思合意,并将其合同条款言语转化成数字代码形成一份智能合约;第二,将制定好的智能合约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架构将任一合约区块在添加到另一个链后形成闭环区块链,并将数据储存到所有分支点;第三,当智能合约制定的合意协议符合系统设定的条件和事实时,合约内容将会被自动执行并具有不可篡改性。
1.建立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
将智能合约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运用到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运行中,本文认为可以参考借鉴“电子化著作权管理系统”(Electronic Copyright Management Systems,简称ECMS)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使用的DIVA(Documentation Innovation Visionary Art)大数据系统相结合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再运用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分布式构架存储数据以及加密区块链式结构为技术原理的新型计算范式,结合作为缔结智能合约的“合约条件显示”、“合约当事人身份认证”和“使用费支付”等三大系统构成。
第一,所谓“合约条件显示”是展示著作权人与版权相关信息、作品的使用费信息、使用条件等信息,使作品使用人得以了解合约条款的内容;第二,“合约当事人身份认证”主要是验证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运用以非对称密码系统为运作基础的数字签章技术,并以公钥与私钥的配对来运作,核对所传递信息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并认证签订智能合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第三,作品使用人和著作权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一套以自动化数字代码和可修改沙盒系统为技术支撑的平台,以提供给著作权人、使用人在该平台上编写和签订智能合约,当合约中的事实或条件符合设定的脚本代码,合约将根据协议的内容不可逆转的自动执行,无需当事人再发出请求履约的申请。
著作权管理系统实现智能化运作后,授权许可等程序也可以凭借大数据云计算的辅助使之更为快捷,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监测大量的合约信息,运行也更加的透明高效,而且将著作权许可和授权合同的交易、取证、诉讼等通过计算机系统来执行预先设定的代码,减少了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以提高交易合约的履行效率且降低合约被人为拦截篡改等风险。
2.实时监测交易全过程
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可以降低版权交易的成本。智能合约具备区块链最本质的属性,其核心是去中心、自动化的技术,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搭建平台上,版权人和使用人包括要约、磋商、签订、执行等方面交易全过程,都实时被监测,在协议内容的条件和事实达成后,著作权管理组织系统平台会直接执行该合约,没有当事人现实交付环节,节省了现实履约的时间。具有法定垄断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拥有大量会员和丰富授权,形成的版权信息数据平台可供使用人在平台上准确地搜寻、选择、下载所需要作品的许可授权模式内容,通过智能合约发送授权请求,用需求点去检索版权授予能避免不必要的版权浪费,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效率。
在虚拟网络上当事人信任难以建立的情况下,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难篡改性和透明公开性,减少交易方的对于信任依赖的影响,降低版权交易风险。通过区块链分布式架构的记账方式使得在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签订的版权交易数据信息都具有无法篡改的特性,智能版权交易合约一旦签订就难以被人为地删改修订其内容,当达到预先设定的条件时,合约将会自动进入履行程序,难以被人为干预暂停其自动执行的进程,一站式履约简化交易流程,可以节省当事人磋商、订立以及履行上的时间成本以及损耗的费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系统平台会监测交易合约的签订状态,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实时记录合约订立、交付以及违约等信息数据,监视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凭借计算机程序大数据系统,版权人随时可以追踪使用者对该作品的使用情况,发现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平台收取额外超出许可权限的费用。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还可以监测到第三人在网络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通过云端数据平台对侵权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对这些证据进行存储,既可以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侵权行为,又能够为诉讼提供真实、有力的电子证据,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能力。
3.采用分布式构架模式记账
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可以增强费用分配的透明度。以往“中心化”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行模式,该管理组织对所有的著作权授权许可、税收费用以及权益分配等数据账本拥有绝对的垄断把控权,导致容易发生该管理组织对版权人和使用人签订的合约进行“截单”、单方面修改账本内容等现象。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组织采用分布式构架模式进行记账,每个参与订立版权合约的用户都分别储存完整的数据账单,每一用户区块前后链接成为完整链状形成区块链,当某一用户区块记录数据账单与其他区块不同时,连接其后的版权交易数据账单全部被推翻,所以想要篡改智能著作权管理系统的数据账单,必须同时变更多数缔约用户区块的节点数据,但这显然是难以完成的。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采用“去中心化”技术,使得版权交易合约的数据信息具有实时性、可观察和可验证性,可以避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截单寻租、篡改数据的现象,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可靠,用技术来迫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提高其透明性,从而破解其信任困局。
4.通过智能合约规制版权交易运作
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可以提高版权交易运作效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现在已经开始采用音乐作品网上许可系统,用户在注册后,即可线上提交申请,经过审核材料、权利审批、签署协议步骤后许可成功。该做法较于传统线下许可流程已有较大进步,提供更多便利,但仍需人工逐一审核,不足够“智能”,无法实现高效率、大批量的审核。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借鉴网上许可系统的经验,但更加突显自身智能化、高效率的运行特点,其具体的运作主要体现在缔结版权人授权合同、签订使用者交易许可合同以及在运行中收取费用和分配收益这几个方面。
首先,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通过将法律格式条款转化成完备的脚本代码,在计算机程序上设置编写多种不同类型的授权合同,方便著作权人根据自身对权利转让的需求自由选择并缔结授权合同。区块链技术会将每一条版权交易的合约数据上传至区块所有链条中,利用其具有的不可篡改和透明属性,版权人通过智能合约可以实时跟踪并限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授权版权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从而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能存在的超越受理权限滥用管理权力的问题。
其次,版权人将作品授权许可给集体管理组织后,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将利用数据代码组合的多样性,设定“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从属许可”等多种模式,将智能合约的要约代码信息输入到网络版权交易系统,音乐播放平台、电影电视剧摄制者、餐厅酒吧等使用人可以根据需求在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平台上自由缔约。在此版权交易系统也可以进行版权互惠等私人自由交易活动,避免版权人未将著作权中的具体某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但却有市场需求而导致的版权真空。
最后,所有交易都在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上进行,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管理费、版权税费的分发、当事人间的交易等涉及费用流转的情形,均应使用电子数字货币替代现金,以实现智能合约在符合要件条件和事实成就达成后,能够由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平台自动执行该合约。智能合约助力构建缴费、创收和分配一体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费用运作模式,通过计算机编程系统预先设定扣除管理费、版权税费的条件,一旦合约达成费用直接转到版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账户中,减少交易的环节和成本,实现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公开透明的流转。
结语
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的前沿应用技术,具有自动执行性、难以篡改性以及去中心化的特征。通过建立智能化著作权管理系统,将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分布式构架存储数据以及加密区块链式结构的新型计算范式运用到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中,为版权的授予、许可合同的签订以及费用分配的收益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测,从而高效率、低成本、透明化地协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制版权交易的运作。
将智能合约运用到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尽管可以很大程度解决其运作效率低、公开透明度差、交易渠道的落后等问题,但机会与挑战并存,同样不能忽视智能合约因其技术原因可能带来的风险。其一,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代码数据库,智能合约代码与法律语言存在较大鸿沟,转化时可能出现合约语言不统一;其二,智能合约的难篡改性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难以面对合同履行中的突发情况、特殊事件。如何完善法律代码转化的合理性、预防因技术漏洞造成商业损失风险等将是未来亟须努力的方向,也是技术界与法律界共同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原标题:《李谢标 覃江琳:智能合约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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