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议政】关于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的建议

2021-11-02 06:42

徐箴

民盟杭州市萧山区第二科技支部盟员
萧山区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副科长
关于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的建议
2018年2月15日施行的《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编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对推动科学立法,保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全民守法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但现行公职律师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和发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杭州市萧山区为例,目前萧山区共有公职律师78名,分布在全区22家单位,其中26个政府部门只有15个单位配有公职律师,配备率58%,22个镇街只有5个镇街配有公职律师,配备率23%。目前未设置专门岗位招聘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而是由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通过单位批准申请公职律师。
一是职能分工不明确。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与政府法律顾问、法制部门的职能多有重叠和交叉。其中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的职能重合度最高,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具有公职律师证,这样弱化了公职律师制度设置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二是业务行为不独立。目前多数政府职能部门未能设立独立的岗位,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目前公职律师基本都是由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其还承担着自身岗位的工作任务,即便受本单位委托从事公职律师的业务,因自身公务人员身份的限制,业务行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低。
三是激励机制不给力。公职律师的门槛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与社会执业律师并无不同,但两者的收入相差甚远。各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并无对应的激励措施且公职律师需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也导致部分具备法律资格的人员不愿领取公职律师证。
二、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壮大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建议如下:
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充实公职律师配备。建议在拟定新公务员招考计划中,对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如该单位尚有编制空缺,优先安排法律专业岗位,并将报考人员必须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作为前置条件。在开展选调工作时,优先选调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在编人员到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工作。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的职能,对于有法制科室的单位要注意避免公职律师和法制科室的职能交叉,没有单设法制科室或者虽设有法制科室但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单位,要通过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来填补本单位的法治力量。
二要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公职律师发展。建议各单位或法治部门积极举办法考培训班,聘请法考机构开班授课,组织全区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参加学习培训,鼓励在编人员积极参加法律资格考试。对公职律师的待遇给予高于同级别的一般公务员,为公职律师设定津补贴,如根据公职律师完成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业务津贴。对于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职律师,在选任和提拔干部时要予以重用。
三要发挥专业优势,实现律师强强联合。可以将单位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各单位服务。公职律师对于本单位的职能及业务情况比较熟悉,而法律顾问对于法律事务更有实战经验,二者强强联手,可以达到最优化的成果。
杭州民盟
原标题:《【参政议政】关于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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